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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設立《微生物實驗室菌種登記表》,其內容包括:菌種編號、菌種名稱、菌種來源、保存日期、數(shù)量、保存條件、存放位置、保管人。
第二條 嚴格執(zhí)行登記制度,建立詳細的臺賬和分類。
第三條 根據(jù)菌種的特性選擇適宜的保存方式,采用雙人管理。
第四條 根據(jù)菌種情況定期檢測菌種品質,發(fā)現(xiàn)菌種變異或退化時及時報告,并查明原因。
第五條 菌種的發(fā)放需要雙保管人員同時在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。每次使用標準菌株都應做好使用記錄,包括標準品的名稱、編號、使用時間等。
第六條 購買的標準菌株初次復蘇使用時,應批量保存在菌種管,-20度以下保存。
第七條 新的標準菌株復蘇后傳代最多不超過三次,如超過三次,將不再作為標準菌株使用。
第八條 標準菌株保存管一經(jīng)解凍使用后不得再次凍存。
第九條 菌種必須裝在密封的專用容器內,高壓滅菌銷毀,并做好銷毀記錄。
第十條 菌種、毒株失竊時要及時報告,并有相應的應急預案。